关键字:广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协会、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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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0 11:24:01     来源:本站     阅读:1290 次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的发展,行业协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监察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所指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固定式塔式起重机、移动式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含产权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含:小修、中修、大修)应对安装、拆卸、使用、维保阶段的安全使用全面负责,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配齐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作场所及设备。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并在各自工作中制定应急措施救援预案。
第六条  行业协会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维保单位,对安全生产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含产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立机械管理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队伍,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据有关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管理人员: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
2、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及以上,企业净资产400万元及以上;
3、维护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其中维护保养车间不少于100㎡、仓库30㎡、办公室不少于50㎡。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含产权单位)必须购置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进口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含产权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设计文件、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装技术资料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2、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备案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进行租赁);
3、建筑起重机械购置时间、累计运转记录、历次安装和验收、维保、小修、中修、大修和技术改造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含产权单位)不得租赁:
1、国家明令淘汰和规定不准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规定的起重机械设备;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规定的起重机械设备;
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机械设备;
5、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含产权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已备案的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书、监督检验证明、自检合格证书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证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在各自的工作中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性能的要求,项目周边环境的状况,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要求,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和现场施工条件;
3、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救援预案,并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演练;
4、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的作业时间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工程手续。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参加人员应在交底纪要上签字。
按批准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进行巡查。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后,报有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监督检验合格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构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完毕后,在拆卸前,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起重机械说明书等的要求,对应拆卸的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查,达到拆卸要求后,才能进行拆卸工程的作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单位按规定,到当地人名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程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单位在起重机械拆卸工程的作业中,严格按照批准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拆卸作业,确保拆卸工程作业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工程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合同和安全责任协议书;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施工方案;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有关资料。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后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和验收合格后,将有关资料移交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件等,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备案证。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在有效期和作业范围内进行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作业中,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常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和修理,清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根据起重机械的使用性能、作业范围和工程周边环境情况,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安全技术标准、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等要求,对在使用过程中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将检查、维护和保养的情况做好记录,相关人员必须在记录上签字、存档。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完毕拆卸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给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中进行附着安装和顶升作业时,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实施作业,实施作业完毕后,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在施工作业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
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拆卸、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保单位必须依据规定的要求,取得维保资质,维保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才能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维保作业。
第三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安装前,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达到使用标准后,才能进行转场安装。维修时间、人员、地点应做好记录和签字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例行保养、一级保养和三级保养。
例行保养、一级保养和三级保养的内容、要求附后。
六、行业协会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行业确认办法的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行业协会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与拆卸、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组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与拆卸、使用单位学习和贯彻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租赁、安装与拆卸、使用等单位的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每季度将检查、整改的结果在协会网上进行公布,并立即送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
相关专家,协助和配合政府部门,对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从技术上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五条  积极组织起重机械行业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租赁单位、安装与拆卸单位、生产企业和使用等单位,不断研究、推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完善,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从生产、租赁、安装与拆卸和使用的各环节,更加完善、可靠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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